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的学术和业务水平,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规范教师国内学习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职在岗教师在国内攻读学位、访学、课程进修、博士后研究等学习进修的管理。
第二章 选派原则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外出学习,本着“按需择优”的原则,优先从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中选派。
(一)学校鼓励教师围绕我校紧缺专业目录中的有关专业学习进修。
(二)对于学校限招、停招专业的教师没有在研的教育部项目或二类项目的,不再批准访学上述各学科。
(三)学校鼓励上述(二)项专业教师向紧缺专业进行转型攻读学位或进修、博士后研究。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选派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
(三)申请国内学习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进站博士后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拟研究的课题应明确、可行,并与现从事的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
(四)申请国内学习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
(五)新进教师来校工作满三年(专职辅导员满四年)可以申请到国内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国内访学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须来校工作一年后方可按规定进站学习。博士后流动站进站学习时间按学制执行。国内访学每人限一次(向紧缺专业转型进修不限),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在符合上述条件并签订进修协议的基础上,若因服务年限不足缴纳违约金的,可在进修结束当年并来校工作时提出申请,学校退还违约金。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阜阳师范大学国内继续学习申请表》,办理外出学习手续。
对于经组织部审查核准的科级及以上干部或需要调档进修的人员,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同意进修人员,凭《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签订进修协议。本人进修学科专业方向与个人之前不同(或不相近),或是没有专业技术岗位归属的,外出学习时需同时经过个人所在单位(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和进修学科专业方向归属教学单位的同意推荐。
第五章 任务要求
第六条 各类国内学习均有任务要求:
(一)国内访学
从到访学单位报到之日起,两年内须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发表二类以上论文1篇 ;
2.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1部;
3.获批四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三类以上教研课题1项以上。
(二)博士后研究
从到博士后工作站报到之日起,三年内须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 发表一类文章2篇,或发表二类文章4篇。
2. 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1部并发表一类文章1篇;出版20万字以上专著1部并发表二类文章2篇。
3. 主持三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
(三)课程进修
回校后两年内承担的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考核合格。
(四)攻读学位
按时毕业,按期取得学位。
第六章 人员待遇
第七条 各类国内学习待遇如下:
(一)攻读学位人员待遇。
经学校批准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1.不调档案的,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回校工作的,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等按学校规定执行。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照财务规定执行,不含补助,下同)和学习单位安排的住宿费。
2.调档攻读学位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和教授、博士津贴,在缴纳壹万元保留岗位押金后,凭《录取通知书》等材料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学校可以为其保留约定学习期间的工作岗位。
3.调档读博学成当年归来者,发放学制期限内(包含经学校批准延期的)相当于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生活津贴,服务期限为8年。
4.不调档读博,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进修档案返校后,安家费按照引进博士的1/2发放。调档读博学成返校工作视为引进人才。学成归来博士待遇按入学时所签协议的条款执行,若协议未明确者,按返校当年的人才政策兑现待遇。
5.对于学成归来博士人才待遇兑现要求提供的学术、专利等成果认定的截止时间一律按照取得学位证书落款年份的12月31日前所取得的业绩成果(以相关文件落款、期刊出版时间为准,不含录用通知等)为准。
(二)国内访学、博士后研究、课程进修人员待遇。
经学校批准访学、博士后研究、课程进修,并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回校工作的,不调档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等按学校规定执行,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和学习单位安排的住宿费、学费。未按期完成规定任务的,学校仅报销其50%。
(三)对于各类培训进修人员符合要求的报销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按期完成规定任务返校工作的,学校一次性给予报销。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教师外出学习期间要遵守接受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要确保以主要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学习和研究,不得从事与学习和研究无关的活动,一般不再兼任所在单位的教学任务。兼任教学任务的,不减少服务期时间。
进修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不服从管理的,所在单位有权建议学校终止培养协议。党员外出学习的,由其所在党委(党总支)按照要求加强管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学习的,学校按旷工给予处理。
第十条 国内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以进修单位规定的学制为准,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超过三年。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的教师,必须按期取得学历和学位,如需延长学习时间,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培养单位同意、个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研究批准,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访学、课程进修不予延长学习时间。未经批准不按期回校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根据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对脱产学习人员一般不再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教师外出学习结束后(以取得学位学历证书和结业证书为准),对获得学校先期投入专业技术培训费用或支付工资待遇的各类学习,服务期为5年。学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如在学习进修前后还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相关服务期违约金应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二)未调档攻读研究生学位(博士后或访学等)人员毕业(出站或结业)前申请调离者,按违约处理,由被培养人一次性全额返还学校支付的一切费用(含脱产不在岗学习期间学校为其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应发数、发放的一次性奖励、进修资助的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学费等其他费用),同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博士(后)进修6万元,硕士进修3万元,其他进修2万元,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科研启动经费和教学科研设备等。
未调档人员进修不按期回学校工作的或学习进修人员如未完成服务期离开学校,本人应承担责任,须在离校前一次性全额返还学校支付的一切费用(含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应发数、一次性奖励、进修资助的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学费等其他费用)和兑现的全部人才待遇等,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教学科研设备等,同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博士(后)进修每少服务一年支付违约金2万元,硕士和其它进修每少服务一年支付违约金1万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逾期未归的外出学习进修人员,视为自动离职,学校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学校将其档案转至社会人才服务机构,随其进校工作的亲属与学校的劳动关系一并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其它形式国内学习进修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不同学习类别一般不连续进行,原则上前一类别进修结束后满1年(不含学校选派),方可再次申请进修。确需连续学习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连续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学习进修不允许存在不同类别同时或交叉进行的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经学校批准已外出学习进修的按已签协议执行,原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前期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阜阳师范学院教师国内学习管理办法》(校人〔2017〕27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报学校研究决定。上级和学校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