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大奖学金”章程及评选办法
作者:康敬东 时间:2012-04-09 点击数:
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司法制度研究中心“弘大奖学金”
章程及评选办法
第一条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为回报社会,支持法学教育事业,激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出资设立阜阳师范学院“弘大奖学金”。
第二条评选金额和名额:本奖学金设特等奖一名,奖金1500元;一等奖两名,每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三名,每名奖金800元;三等奖六名,每名奖金500元。
第三条评选范围:品学兼优、在专业学习、法律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二年级以上(包含二年级)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法学专业学生优先,非法学专业学生可以参加三等奖的评选(通过司法考试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视同为法学专业学生)。原则上不接受已获得其他社会奖学金的学生提出的申请,家庭特别困难者除外。
第四条本奖学金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正派,未受过行政处分;
2、自立自强,能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上学年总成绩的排名应在所在班级排名的前40%以内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4、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者、在法律实践或者法学学术活动中有突出成绩者优先。
第五条组织领导:成立“弘大奖学金”评选委员会,由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和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选派人员或邀请其他专家组成;同时在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设立奖学金评选办公室,以政法学院名义负责具体事务。
第六条评选时间:每年4月中下旬进行评定。
第七条评选程序:
1、申请者应向奖学金评选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弘大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评选办公室将申请表汇总整理后提交奖学金评选委员会;
3、奖学金评选委员会通过书面评阅、必要时辅以现场考核等方式,最终确定获奖者。获奖名单必须在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对于被提出异议并经调查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4、获奖名单经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最后审核后,由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会同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学生发放获奖证书(加盖阜阳师范学院和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印章)和奖学金。
第八条本奖学金章程及评选办法由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会同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九条本奖学金章程及评选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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