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都奖学金”章程及评选办法
作者:康敬东 时间:2010-11-29 点击数:
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淮都奖学金”
章程及评选办法
第一条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为回报社会,支持法学教育事业,激励和帮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出资设立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淮都律师事务所奖学金”(简称“淮都奖学金”)。
第二条评选金额和名额
本奖学金设特等奖一名,奖金1500元;一等奖三名,每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五名,每名奖金800元;三等奖七名,每名奖金600元。
第三条评选范围
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政法学院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生。
第四条本奖学金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2、自立自强,能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活动;
3、综合测评成绩和智育测评成绩班内排序均在前20%以内,或通过司法职业资格考试;
4、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者、在法律实践或者法学学术活动中有突出成绩、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第五条“淮都律师事务所奖学金”由淮都奖学金评选委员会主持评选。
淮都奖学金评选委员会由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和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选派人员或邀请其他专家组成,同时在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设立奖学金评选办公室,负责具体评选事务。
第六条评选时间
每年3月中旬进行评定。
第七条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学金评选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淮都律师事务所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评选办公室将申请表汇总后提交奖学金评选委员会,也可以依据评选条件按不低于2:1的比例进行初选,确定推荐名单。
3、淮都奖学金评选委员会通过书面评审,必要时辅以现场考核等方式,最终确定获奖者。获奖名单须在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对于被提出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八条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会同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召开颁奖大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学金。
第九条本奖学金章程及评选办法由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会同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条本奖学金章程及评选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