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学生谢某某等人警告处分的决定

编辑:董淳一 时间:2024年04月19日 21:13 访问次数:

学〔2024〕30号

各学院:

经查,文学院2022级汉语言文学(师范)2班学生谢某某(学号:20221100**,违反学校学生管理和有关文件规定,于2024年4月10日在宿舍内给电瓶车电池充电。

经查,商学院2021级财务管理1班学生薛某某(学号:20211311**,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24年1月登录不法网站,并对不当言论进行点赞和转发。

经查,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2022级智能科学与技术1班学生张某某(学号:20221160**)、2023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1班学生孙某某(学号:20231162**)、2023级软件工程2班学生刘某某(学号:20231164**);教育学院2022级学前教育(师范,中外合作办学)1班学生杨某某(学号:20221162**);体育学院2021级体育教育(师范)3班学生王(学号:20211125**)、2021级体育教育(师范)4班学生王某某(学号:20211125**);数学与统计学院2022级应用统计学1班学生徐某某(学号:20201130**)、2023级信息与计算科学1班学生吴某某(学号:20231142**)等人,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与复合型网络刷单。

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章第十二条等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以上10名学生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自决定下发之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生工作处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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