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学生党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编辑:董淳一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21:01 访问次数:

学〔2024〕18号

各学院:

经查,数学与统计学院2023级大数据管理与应用1班学生党某某(学号:20231144**)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24年3月5日参与复合型网络“刷单”。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十二条等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党某某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自决定下发之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生工作处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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