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学生徐某某通报批评的决定

编辑:董淳一 时间:2024年04月19日 16:06 访问次数:

学〔2024〕29号

各学院:

经查,体育学院2022级体育教育2班学生徐某某(学号:20221129**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于2024年3月25日在其它宿舍抽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入该宿舍垃圾桶内的废弃饮料瓶中离开,后烟头继续燃烧引起明火,造成宿舍消防安全隐患。

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二章第六条、《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徐某某通报批评。

希望徐某某和广大师生高度重视宿舍消防安全,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制度,从各类消防事故中汲取教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学生工作处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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