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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方向性 彰显主体性 富有创新性


2017-02-27 16:47:09 来源:阜阳师范学院教务处 浏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郭为禄教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调整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为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高校办学实际的需要,教育部新修订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与2005年的原规定相比,新规定进一步强调了高等教育必须立足中国大地,弘扬教育理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发展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是一部具有鲜明导向性、生动主体性和时代创新性的行政规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把坚持办学方向、明确培养目标与促进学生的个人全面发展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体现了高等教育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扎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要求。

新规定总则部分第三条明确“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更突出强调“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脚点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四条明确了“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强调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共同理想”,把学生的个人发展、学校的培养目标与国家民族的前途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二是进一步强调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观念,为新形势下学校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为更好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和激发学生主体责任提供了创新空间。

新规定总则部分的第五条是新增的内容,明确了“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项条款的增加,既反映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体现了学生法律地位的变化,也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体现了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首先,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法治观念,表明学生法律地位进一步得到提高;其次,该条款更契合青年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对高等学校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密切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提出了新课题,也为大学生发挥特长发展个性,参与学校管理服务,投身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三是总结了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的成功经验,体现了引领高等学校管理创新的先进理念,反映了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方向。

新规定体现管理与育人相结合的理念。有关规范高等学校管理的理念,1990年版的规定主要表述为“从严治校”,2005年版的规定主要表述为“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把“法”作为管理的标尺,这是2005年版的规定的一大进步。新规定第三条则修改为“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由“从严管理”到“科学管理”,由“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到“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体现了遵循教育规律、突出管理“育人”目标的理念,与新增第五条中的“尊重和保护”、“教育和引导”、“鼓励和支持”的精神,形成了很好的呼应,体现了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思想有了新的重大进步。

新规定体现了更开放的管理服务理念。第三条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修改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加“服务”二字,既是管理理念的进步,也是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认识的深化。我们常说“管理就是服务”,但在严格意义上,两者是有质的区别的。高校与学生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第一类是管理关系,即不对等的关系,主要分为学籍管理关系和日常管理关系,具有单方的强制性与约束性特征。第二类是契约关系,即平等的民事关系,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社会化特征。高等教育的育人职责,既体现在课堂教学上,也体现在管理服务等学校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明确要求“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于高校的内部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是对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拓展。

新规定体现了更积极的改革创新理念。新规定积极适应国家教育综合改革的要求,顺应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体现了尊重高等教育规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师生创造性的理念。如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新规定体现了保障教育公平的理念。新规定强化了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责,如第九条关于入学资格审查的规定,一是将“复查”改为“审查”,二是对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更加严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三是审查内容进一步明确,学校有据可循,有助于更好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此外,新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求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强化了学校保障教育公平的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权。(2017年02月16日,作者:郭为禄,来源:教育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