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请示文件。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高等及中等学历教育需经所属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隶属关系行文上报。申请设立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出具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并按顺序列出附件目录。
2.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申请表样式可从教育部网站下载,需一份原件)。申请项目要按单一专业分别填写表格。合作专业必须在本校已设置,专业名称应与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名称相一致。如外方专业名称与中方不一,可在专业名称后注明专业方向(外方专业方向名称)。表格中“教育教学”一栏是核心内容,要详细说明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安排(注明外方授课课程)、考核方式和教学管理等,并论证所举办课程专业在实施地所具有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
3.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两个文本均需原件)。协议需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如不是法人签字,需附法人授权签字委托书。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
4. 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资质证明或法人证明。外方资质需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论证材料。如提交外方教育主管部门证明还需附中文翻译件。
5. 如颁发中、外方证书或文凭,需提供中、外方证书或文凭样式及中文翻译件。
6. 双方共同商定的专业教学计划。要注明在境内教学阶段外方授课情况(要求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在境内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7. 如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已开展合作办学,请递交已办理机构或项目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批文的复印件,以及已开展合作的中国教育机构对合作情况的总结或评估机构对合作情况的评估论证报告。
8. 申请表的mdb电子文档。此电子文档在教育部网站主页www.moe.edu.cn的“中外合作办学”栏目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操作员编号和密码均为admin,以学校名称(可含专业或课程名称)为文件名上报生成文档。
9.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项目的所有材料均要求一式二套,其中一套须为原件。文件打印使用A4纸(请不要特殊装订,以便归档处理),并附mdb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