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因公出国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因公出国管理体制,保证了因公出国渠道的畅通,为增进与世界各国的相互了解、加深友谊、促进交流、互利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因公出国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国任务审批制度。赴国(境)外执行公务的因公出国人员须由派遣部门向拥有外事审批权的上级部门申请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审批部门主要审查出国任务是否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人员组成是否合理。
(二)出国人员审查制度。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一律由授权的部门归口负责,主要审查该出国人员有无犯罪记录、工作表现和个人品质。
(三)因公护照颁发制度。派遣部门持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审查批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发照机关申领护照。发照机关根据规定对派遣部门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颁发相应的护照。如发现不符合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或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情况,发照机关有权拒绝发照。
(四)因公护照的集中保管制度。中国政府本着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对因公护照进行集中保管。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尽快交回其所持护照,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登记、保管,保证因公护照只能用于出国执行公务目的。
二、证照类型及图例
(一)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公务护照又分为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
1.公务普通护照(Passport for Public Affairs)
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等。
2.公务护照(Service Passport)
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以上公务员、中国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3.外交护照(Diplomatic Passport)
由外交部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4.普通护照(因私护照,Passport)
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地方公安机关,以及驻外使、领馆和驻香港、澳门公署颁发给前往国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中国公民。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证件分为“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两种。
1.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各主要省市外事办公室签给内地因公人员因公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进行公务活动的旅行证件。
2.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给中国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留学等非公务活动的旅行证件。
(三)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给大陆地区居民前往中国台湾地区的旅行通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