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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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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基础知识

发布日期:2019-03-29    作者:lcw     来源: 原创    点击: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2.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多长时间?
为期三年(2018年-2020年)。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哪些?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3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5.“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6.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
做到“两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7.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十个方面?
侵占、强占学校土地、房屋等资产的黑恶势力;干扰教育工程项目建设,强揽工程、围标串标、阻工扰工、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在学校设备设施、教学器材、生活物资采购等方面强卖强买的黑恶势力;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干扰教学秩序、阻塞交通、损坏学校财物、威胁师生安全的黑恶势力;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敲诈勒索,威胁师生安全的“校霸”“村霸地痞”,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干扰校园周边环境,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长期无理缠访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教育系统内部拉帮结派,为所欲为,对抗组织,幕后组织、煽动、策划师生聚众闹事的黑恶势力;骚扰、性侵学生的违法黑恶势力;与教育有关联的其他黑恶势力。
8.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9.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0.“软暴力”如何界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11.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12.黑恶势力“保护伞”包括哪些方面?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13.扫黑除恶举报方式有哪些?
全国举报电话:010-12389,举报邮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安徽省公安厅“扫黑办”
电话:0551-62801304
举报邮箱:shcexsjb@163.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安庆路282号安徽省公安厅打黑队
邮编:230061
阜阳市扫黑办
举报电话:0558-2183101
地址:阜阳市一道河中路209号14楼
阜阳市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558-2353049 
邮箱:fuche86567@163.com
邮寄地址:阜阳市三清路567号阜阳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网络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