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人才队伍稳定实施办法

      2020-11-11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学校党代会精神,根据《中共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快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校党[2019]85号),进一步完善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提升学校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核心竞争力,现根据学校人才队伍现状,制订本办法。

一、稳定人才范围

学校高层次人才稳定的对象是指在职的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包含相当职务)和获得博士学位(学历)人员。

二、稳定人才原则

(一)坚持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

(二)坚持服务人才、培育人才、用好人才、稳定人才

三、稳定人才内容

(一)坚持制度留人的重才理念

1.建立校领导联系制度。设立校领导接待日和走访日,不定期联系各学院高层次人才,关心学院发展态势和高层次人才的教学科研及生活健康状况,把学校对人才的重视落到实处。

2.改革学校绩效分配制度。构建以岗位绩效为主体,年薪制、协议制、短期工作制、返聘制等为辅助的薪酬体系,逐步建立“一流人才、一流待遇、一流贡献、一流报酬”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分配对稳定高层次人才的积极作用。

3.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在高校教师(实验)系列高级职称编制岗位职数受限的情况下,修订学校现有的高校教师(实验)系列职称内聘评审制度,实行校聘制,并参照编制内同岗人员,兑现校聘工资,满足高层次人才的价值追求和认同渴望。

4.落实教师岗位分级聘任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岗位分级聘任制度,实现竞争上岗、择优聘任,激发高层次人才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和学术成就的期待,为个人创造进步和发展的机会。

(二)提供事业留人的育才平台

1.建立教授工作室。学校应积极推进教授工作室建设,营造静心舒适的学术和工作环境,为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实现人生价值提供空间和舞台。

2.加强各类平台建设。学校支持学科(专业)建设、学位点建设、科研平台、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和创新创业实践平台等各类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人才集聚的示范效应,培养和稳定一批高层次人才。

3.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实现由“校办院”向“院办校”的重大转变,使各学院拥有人事、财政、学术决策等权力,提高博士、教授在人才聘用、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学校规划、办学定位等方面的发言权。

(三)完善待遇留人的用才保障

1. 兑现教授(博士)人才待遇。新进教授、新进博士(含学成归来)个人在清河校区、萃贤苑无套房者,兑现购房补贴;有套房者,可按照2500/与学校重新签订房屋协议,兑现购房补贴,未重新签订协议的视为购房补贴已经享受。

教职工档案未调离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成归来后安家费按照引进博士的1/2发放。其它待遇按照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等人才待遇作为进校当年的一次性待遇,不可以二次折返兑现。购房补贴在服务期期间一次性发放50%,服务期满后的次年年初一次性发放另外的50%

夫妻双方均为正高或博士,学校住房只享受一套,安家费、购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费按照相关规定单独兑现。

对于校内已经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若其通过进修又取得其它博士学位,按照规定只兑现取得首个博士学位的人才待遇,其它博士学位不再兑现相关人才待遇。

2.实行博士、正高津贴制度。博士、正高来校报到或晋升次月,博士每月发放800元津贴,正高每月发放1000元津贴。博士服务5年后且被学校聘为副教授的,从次年的11日起每月发放1000元津贴。正高服务5年后,从次年11日起每月发放1200元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就高兑现。只具备学历或学位的博士,津贴额度减半。

3.实行调档教师攻读博士扶持政策。调档攻读博士学位(学历)者,学校可以为其保留一定期限的工作岗位。学成当年归来者,发放学制期限内(包含经学校批准延期的)相当于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生活津贴,服务期限为8年。

4.完善教学科研奖励办法。学校提高对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鼓励高层次人才通过自身创造性工作,获得充分体现其劳动价值的奖励金额。

5.建立稳定的薪酬激励制度。建立考核结果与薪酬制度、激励制度和合同管理有效结合的体制机制;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照高层次人才的不同类别,实施相应的薪酬支持和保障政策。

6.建立带薪休假制度。获得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的,5年内可享受一学期带薪休假以及学校组织的健康疗养等活动。

(四)营造感情留人的暖才环境

1.强化人才服务意识。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部”,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工作。为确保人才来校后尽快适应学校环境,顺利投入工作,各学院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落实人才待遇保障及相关协调工作,帮助其熟悉学校情况,尽快融入学校。

2.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学校为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内聘)人员的子女、配偶或博士学位人员的配偶以及根据学校其他政策调动或安排工作的,无论何种情况仅解决1人次。教职工子女选择学校教育集团就读的免收学费。

3.召开人才代表座谈。每学年召开1次座谈会,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及家庭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五)坚守契约留人的稳才底线

1.新进博士、正高的服务期调整为6年,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出现调动、辞职或不辞而别等情况的,须按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退还学校支付给其的所有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和校内住房等。因政策性照顾解决工作的配偶或子女必须同时离校。

2.对于参加国内外学习等获得学校先期投入专业技术培训费用或支付工资待遇的,服务期调整为5年。服务期间出现调动、辞职等情况的,须返还学校支付的所有培养费,人才待遇和校内住房等。

3.在校职称评审获得副高职称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教师,服务期限5年,服务期间出现调动、辞职等情况,除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外,还须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

四、服务措施

1.各教学单位、科研平台为稳定人才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积极为人才创造教学、科研所需的工作条件,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和考核,确保人才能够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人才要政治上关心,生活上体贴,工作上协助,及时、妥善地落实好人才的各项待遇。

3.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认可和奖励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专项奖励。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大学人才队伍稳定实施办法》(校政〔2020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签协议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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