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21-09-01 08:57:57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国家主权统一、民族团结、国际交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主阵地,是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窗口。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水平对于广大师生更好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人文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陶冶爱国主义情操和增强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语委会”,下同)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院长及语言文字专家组成。

第五条 语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下同,挂靠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简称“测试站”,下同,挂靠在教务处),测试站配备站长1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语委会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语言文字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学院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语委办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具办机构,在校语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语言文字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各种规范标准,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2.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语言文字专项工作方案。

3.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学校推广普通话、规范用字检查制度,督导、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做好学校用字规范化工作。

4.负责语言文字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负责推荐人员参加国家级、省市级语言文字工作的培训与进修。

5.负责学校“推普宣传周”活动,布置校园“推普”宣传环境,创设推普宣传氛围,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

6.强化校园用语,把普通话作为教学、工作、交流和交际用语。

7.做好学校年度语言文字工作总结、推普周活动总结、表彰工作。

8.参与语言文字等相关课程的建设,组织相关学院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下达的其他与语言文字相关工作。

第九条 测试站是普通话测试的业务机构,由教务处进行业务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测试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根据语委办的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测试站工作计划。

2.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省普通话测试中心的要求,组织学校师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

3.负责学校普通话测试员的推荐、后期培训和考核工作。

4.组织测试员定期开展语言文字、中文信息处理、普通话培训测试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

5.配合学校语委办做好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网站、设立宣传栏,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工作动态,交流经验、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语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校教〔2015109号)同时废止